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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三、受理机构
四川省统计局。
四、申请主体
各市(州)、县(市、区)统计局,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五、申请范围
(一)市(州)、县(市、区)统计局单独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建立的用于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类统计调查项目,包括普查项目、常规统计调查项目、专项统计调查项目和试点项目。市(州)、县(市、区)统计局对国家及省统计局统计调查制度、方案的指标、表式、内容、调查范围、调查频率等调整后的统计调查项目。
(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或者调整国家有关部委制发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六、申请条件
(一)项目要有充分的立项依据、明确的调查目的、合理的资料用途和服务对象。
(二)符合申报单位的职能分工。
(三)项目主要内容与现有统计调查项目不重复,主要数据不能通过现有统计调查项目或行政记录加工整理获得。
(四)项目的调查方法、组织方式、报表设计、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等要科学合理、规范。
(五)有充足的基层统计调查力量和必要的经费保障,不会给被调查对象造成过重负担。
七、申请材料
申请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报送如下材料:
(一)申请审批项目的公文;
(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审批申请表;
(三)统计调查制度(方案);
(四)统计调查项目的论证报告、背景材料、经费保障等,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还应当提供修订说明;
(五)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六)制定机关按照会议制度集体讨论决定的会议纪要;
(七)重要统计调查项目的试点报告;
(八)由审批机关公布的地方统计调查制度的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对象及范围、调查方法、组织方式、数据发布等主要内容;
(九)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
各材料报送具体要求见附件。
八、申报方式
本事项实行纸质报送及审批,申报单位通过公文交换报送申请材料。
九、基本流程
项目审批基本流程包括:项目申报、项目审查、项目批复、项目发布四个环节:
(一)项目申报:申请单位报送申请材料。
(二)项目审查:受理机构根据《四川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审核项目。
(三)项目批复:提出项目审批意见,送达批复意见公文。
(四)项目发布:受理机构在官方网站上及时发布经审批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目录和制度(方案)。
十、审批时限
审批机关在收到制定机关申请公文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审批期限的理由告知制定机关。完成时间以复函日期为准。
制定机关根据审批机关补正要求进行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二、年检要求
1.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实行有效期管理。审批的经常性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为1年,普查、一次性调查的有效期到该调查资料上报的最后期限截止,超过有效期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一律自动废止。有效期以批准执行的日期为起始时间。超过有效期需要继续执行或在有效期内进行修订时,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2.制定机关应当建立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评估制度,对实施情况、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进行评估,作为后续调查项目审批和改进的依据。认为应当修改的,按规定报请审批机关审批。
十三、咨询电话
咨询服务电话:028-85084831
十四、示范文本(见附件)
附件:1.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申报规范
2.申请文件范本
3.新建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样表
4.修订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样表
5.统计调查表可行性测试评估表样表
6.地方统计调查制度(方案)范本
7.需公布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主要内容范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