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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四川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联合印发《四川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意义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具体尺度和标准,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
为落实好《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四川省司法厅关于推行“一目录、五清单”精准高效监管执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推动统计行政处罚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四川省统计局在《四川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四川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分析影响统计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因素,充分考量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实施效果,对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完善,联合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正式印发《办法》。
《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规范了统计行政处罚行为,保障了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了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对于完善执法程序、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二、出台过程
根据国家统计局《意见》和我省《通知》的要求,结合四川省统计局《办法(试行)》实施情况,充分借鉴部门和外省统计系统有关经验做法,围绕四川省统计涉企行政执法实践、案卷专项评查和基层调研成果,四川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联合起草《四川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广泛征求全省统计局系统、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系统及社会公众意见基础上,经数次讨论研究、修改完善、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修订形成《四川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送审稿)》,经四川省统计局党组会议、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新修订《办法》分为“总则条文”和“细则表格”两部分。
(一)总则条文。以条文形式表述,共14条,就统计行政处罚裁量权、统计数据差错率、统计数据差错影响度等概念进行解释说明,并对适用范围、相关原则、适用权限以及处罚种类、裁量阶次和具体标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内容简明易懂,利于实践操作。
(二)细则表格。以表格形式陈列,共13大项、若干细项,便于判断适用操作。细则表格中,对“迟报统计资料”“未按规定设置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未按规定领取统计报表”“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拒绝提供统计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对涉外调查机构和有关人员未通过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的机构进行涉外调查”等13种统计违法行为,逐一梳理细化了处罚依据、违法情节、差错率、影响度等适用条件,精准明确了对应的裁量阶次和裁量标准。
四、修订重点
(一)进一步梳理明确“五清单”。结合统计行政处罚实际,明确并单列了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五清单”。根据《通知》中,关于“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在充分调研梳理本系统、本部门行政处罚事项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有关规定,统一编制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五清单’”的工作要求,在新修订《办法》“总则条文”部分的第六条到第十条,分别对这五种情形作了详细描述。
(二)调整统计数据差错影响度。针对原试行办法在执法实践具体裁量时,面临适用条款不够精细等操作难点,将原“统计数据差错影响度”由三档调整为五档。统计数据差错影响度是指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数据差错数额对该调查对象所在县(市、区)的本专业同期总量数额的影响程度。认定方法是计算调查对象统计数据差错数额占其所在县(市、区)的该指标本专业同时期总量数额的比例,每千分之一为1个统计数据差错影响度。原试行办法中,统计数据差错影响度划分为“5以下、5—20、20以上”三档,分别体现差错影响程度“一般、较重、严重”;新修订办法中,根据国家统计局《意见》中,关于“细化具体情节、划分罚款阶次”的要求,将统计数据差错影响度划分为“5以下、5以上10以下、10以上20以下、20以上30以下和30以上”五档,分别体现差错影响程度“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五种情节。通过将统计数据差错影响度由三档扩展为五档,便于实际操作裁量,高效精准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提高执法精度、体现执法温度。需注意的是,因国家统计局调查队系统主要采用的是抽样调查方式,难以进行统计数据差错影响度的计算和认定,故统计数据差错影响度这一判定指标仅适用于我省统计局系统负责的有关统计行政处罚裁量。